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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代表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只能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等同於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人享有的壹切權利。

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但屬於其他訴訟參與人。

實體權利的擁有者和實體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1,兩者之間的基礎不同。法定代表人依法確定;訴訟代理人是基於委托而非固定的。

2.委托人的範圍不同。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訴訟代理人的委托人對他的行為能力沒有限制。

3.代理的範圍不壹樣。法定代表人由法律事先規定,包括委托人的監護人、父母和負責監護的單位;訴訟代理人很多,律師,公民,單位,親戚朋友。

4.權限範圍不同。法定代表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很多權利可以獨立行使,比如申請回避權、上訴權(雙方當事人和法定代表人都有,比如壹審後被告不服上訴,法定代表人上訴,那麽二審上訴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但要註明壹審被告是誰))。

訴訟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但要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並受被代理人意誌的約束。沒有具體授權,他就沒有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壹、委托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1、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作為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接受訴訟行為的人。壹般來說,訴訟代理人是檢察機關或者法院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的沒有法定代理人的辯護人。

2.委托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訴訟中行使代理權,代為行事的人。委托代理人壹般是懂法律的人或律師。

綜上所述,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是有區別的。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有不同的依據、不同的委托範圍、不同的代理範圍和不同的訴訟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3條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法官應當依法公正辦案。

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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