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機關或單位的負責人;
二是專門指定人員。
該法規定:“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是保密工作負責人,負責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該規定確立了我國涉密人員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了涉密人員包括兩類人,即法定涉密人員和指定涉密人員。
負責保密的法人
法定保密責任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為保密責任人的人,即機關或單位的負責人。這裏的機關或單位的負責人是機關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通常稱為壹把手。《條例》明確提出,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由負責保密工作的法人負總責。
指定的保密負責人
指定保密員是指由法定保密員指定,具體負責保密工作的人員。
指定負責保密的人員的範圍。根據規定,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負責人、本單位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保密工作負責人,並明確相應的保密權限。壹般來說,被指定負責保密工作的人員主要有以下幾類:第壹類是機關、單位中負責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的其他人員;第二類是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較多的內設機構負責人;第三類是因崗位職責需要,經常產生國家秘密的內設機構綜合處(科)室、業務處(科)室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確定了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密級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機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和秘密級。具體保密權限和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在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時,需要確定密級的,按照所執行的國家秘密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產生的涉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涉密權限的,應當事先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認;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保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