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與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無生命的社會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某些社會組織的法律人格化。
人們所說的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通常是董事長和執行董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章。法人
第壹節,?壹般條款
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十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以外的活動。
第二節,企業法人
第四十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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