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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情形有: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首先,主觀上繼承人有殺人的故意,不包括過失殺人。在犯罪動機上,不以繼承人想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前提。其次,故意犯罪的客體必須是被繼承人。最後,謀殺是客觀犯下的。只要繼承人犯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罪,無論犯罪既遂還是未遂,都將失去繼承權。

(2)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首先,主觀上要有殺人的意圖,動機是爭奪繼承權;其次,在對象上,必須是其他繼承人的生活;最後,客觀上,如果犯了殺人罪,不管犯罪是否完成,都會喪失繼承權。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只要拋棄了被繼承人,無論是否嚴重,都失去了繼承權;對於虐待被繼承人,需要情節嚴重。至於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虐待罪的時間、手段、後果、社會影響來判斷。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所謂情節嚴重,可以是繼承人以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的方式侵占被繼承人的巨額遺產,或者其他繼承人未能參與遺產分割,造成生活困難。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無論繼承人是否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只要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歪曲,情節嚴重,就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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