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治”有自己的特點:主張幹預,反對放任;拒絕“人治”主義,獨取“法治”主義;拒絕“禮治”,否認自然法的存在;主張國家至上,社會團體甚至血緣親屬的利益必須服從君主的國家利益;反對“因勢利導”。法家的思想以唯物主義為出發點,往往關註此時此地的環境,堅信政府是萬能的,卻不承認人的人格的神聖性。其政治主張嚴格幹涉,但幹涉必須基於客觀的“物質標準”。這種“物質標準”被視為“規則與平衡”的法律,不允許統治者隨意定罪。人只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才能自由平等。“法治”的精神實質是“物的統治”,所以也稱“法治”為“物的統治”。壹方面,用規則、取舍、尺度、大小等客觀標準來衡量所有的人,是壹種客觀的、人為的、固定的方法;另壹方面是把人當東西。也就是說,把人看成是可以用固定客觀的規則、維度等“物”來精確衡量的東西,而不考慮人的特殊能動性。
與儒家的“禮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對宗法等級和世襲制度,要求平等守法,主張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任何不親密、不昂貴或不便宜的東西都是違法的。因此,“禮治”與“法治”的主要區別不在於制裁手段,而在於行為準則本身的內容。也就是說,貴賤尊卑親疏的“不同”行為規範與脫離法律的統壹行為規範的區別。與“德治”相比,“法治”輕視或完全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這與儒家大多崇尚人性善,法家崇尚人性惡有關。
法家的“法治”學說首先值得稱道,因為它把握了歷史演進的規律,並根據歷史演進的規律加以創造,反對保守主義和空想主義。它的“實用精神”和“功利主義”都是由此產生的。但其缺陷在於,它忽略了“禮”、“德”、“人”、“法”在政治中的互補作用。“法治”短命的原因有二:壹是禮治、人治早已深入人心,* * *是“法治”的敵人。雖然“法治”盛行壹時,但最終被“禮治”理論所征服。第二,法家過於強調國家利益而忽視個人利益。雖然可以挽回壹時的劣勢,但不能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這既是漢代以後“法治”思想不發達的原因,也是法學、法理學不發達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