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晉書》刑法記載,雜法包括小狡、過城、戲、借假、不誠、奢、逾制等七種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輕狡是指對輕佻狡行為的懲罰,穿城就是越過城墻進出城,不從城門進入。“諸事做錯,外儲說左下”,梁車是葉訂的,他姐之前去看過,直到葉傍晚城門緊閉,車因超過郭而不夠用。梁澈姐姐翻越郭墻進入。她的弟弟因違反禁令而被判刑。博戲是聚眾賭假或假,指公豬。借假就是男的寄宿在女的家裏,或者老婆有老公。便宜就是貪財受賄。賣淫是指淫蕩和奢侈的行為。過度控制是指使用超過規定的封建等級制度。這些規定是為了維護封建秩序而制定的。
《器械法》以其文書的加減為基礎,即根據犯罪的情節和年齡,關於加重或減輕定罪量刑的規定。
《太平禦覽》(卷八二壹)引史書記載,通典石火二水利場。根據內容和篇幅,《法學經典》形成了以下六個體系:
盜竊法是涉及侵犯公私財產的法律;
賊法是危害政治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犯法》是壹部關於審判和終止監禁的法律。
逮捕法是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律是關於懲治奸詐、越城、賭博、貪汙、淫亂的法律。
法官法是規定定罪量刑壹般規則和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條是“罪名體系”,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
李悝認為“王政不可急賊”,所以把這兩條列為法典之首。《互聯網法》又稱《囚犯法》,是關於監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逮捕法是關於追捕小偷和其他罪犯的法律規定。“網”和“逮捕”這兩條,大多屬於程序法的範疇。《雜律》是關於除“賊”以外的其他罪刑,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穢禁、狡猾禁、戲謔禁、學徒禁、黃金禁等。“聚法”是定罪量刑中關於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加減”的作用,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法典》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以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內容廣泛。其基本特征是: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貫徹“罪輕刑重”的法家學說。《國法》的內容和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