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曾經,國家嚴禁壹切建設項目獲得資助。禁止集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建設單位集資建設。建設工期不得隨意壓縮,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但從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規來看,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並未明確禁止政府工程或非政府投資工程預付款,而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的出臺,預付款的合法性從司法層面得到了確認。所以目前工程是可以墊付的,雙方應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墊付,否則按工程欠款處理。任何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企業以帶資承包作為投標條件,不得強制施工單位將該內容寫入工程合同。對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資金短缺,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籌措資金解決,不得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建設資金。
法律依據
政府投資條例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建設單位出資。
第壹條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率,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條例。
第十五條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