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是高考誌願填報和考生等待通知的時間。近年來,我們經常看到冒充大學生的事件,其中涉及到各種姓名權的法律知識。今日邊肖為大家整理了壹些關於姓名權的法律條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姓名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不限於在戶籍登記機關正式登記的公民真實姓名。
民法典第1014條(有效)姓名權、姓名權不得非法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命名權
自名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名字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自然人的姓氏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子女有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民法典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的,法律不應幹涉。即使婚後女方把夫姓加到自己名下,也是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決定的。
2.名稱使用權
姓名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使用本名或者自己的筆名、藝名、化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壹名稱。
姓名使用權是壹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他人姓名。現實中,重名現象不屬於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平行名,即幾個人合法取得同壹個名字。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名字,除了故意混淆的人,他們都在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名字也可以轉讓給他人使用。通常,名人的名字往往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的奮鬥史通常能給人很大的鼓舞,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名字成為名人的象征,所以名字具有壹定的商業價值。但是,在具體的人格權中,自然人的姓名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和商號的經濟利益相差甚遠,也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相差甚遠。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利益。
第三,侵權的表現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更改姓名。
2.盜用別人的名字。
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3.用別人的名字。
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姓名權的法律規定和侵權表現。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冒充學校、盜用他人名義等行為。鑒於具體事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識遠比匯編的法律常識復雜,建議您在遇到侵權時需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平臺上有很多優質的律師,歡迎大家到平臺咨詢。我們的團隊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