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國基於作為征稅對象的收入或財產來源於或存在於本國境內的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
2.辦事處B是A公司的分支機構(可以看作是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仍應在中國納稅。
依據:征稅權的基本原則、跨國經營所得的沖突與協調——“常設機構”原則
常設機構:指外國法人在所得來源國境內設立的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生產經營的固定場所。標準是:①有營業場所;②場所必須固定;③外國法人通過該場所從事的活動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常設機構利潤範圍的確定(2項原則)
①有效連接原則:有實際連接。
②吸引力:無論是否有實際聯系,只要收入來源於境內,就可以並入常設機構,作為常設機構的收入征稅。
3.這種情況下A公司的實際所得稅分配是怎樣的?要看我國稅務機關采取的原則,以及中美之間是否有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雙邊稅收協定,雙邊稅收協定中的稅收管轄權如何劃分。根據具體情況,請參見:
國際雙重征稅:→法律上的國際雙重征稅。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根據各自的稅收管轄權,在同壹納稅期間對同壹納稅人、同壹征稅對象分別征稅。
避免方法:
1,使用沖突規範
(1)將征稅對象的征稅權完全分配給壹方,從而排除另壹方的征稅權。
(2)確定誰優先行使雙方的稅收管轄權。
2.免稅制度:(免稅方式)
居住地國可以在壹定條件下,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或者存在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部分,予以免稅。
壹、完全豁免制度(Full exemption)
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來源於境外且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部分,余額按余額使用的稅率納稅。
b、累進免稅制度(累進免稅)
從應稅所得中扣除來自國外的所得並向來源地國納稅後,在確定稅率時仍會考慮這部分所得。
3.稅收抵免制度:(外國稅收抵免)
居住國允許其居民納稅人在本國稅法規定的限額內,將在來源地國繳納的稅款用於抵消全球收入應向居住國繳納的部分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