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凍結銀行卡的期限壹般為六個月。如果公安機關在凍結後的期限內未能查明資金是否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往往會采取到期後繼續凍結的措施,且不限制繼續凍結的次數。公安機關會壹直凍結銀行卡,直到案件查明或者偵查終結。2.如果銀行卡賬戶被凍結,要盡快從銀行/平臺了解詳細的凍結信息。多數銀行會打印凍結信息單(如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或采取查控資金措施申請表等。).銀行拒絕打印的,應當要求提供凍結機構全稱、凍結案件編號、凍結人員姓名和電話、凍結原因、凍結時間、凍結金額等全部信息。3.由於外貿行業涉及資金量大,各國外匯管制政策不壹致,壹些國外客戶往往無法支付美元等外匯,只能向國內方支付人民幣。此時,國外客戶往往需要找壹些“代理機構”協助支付人民幣,而這些代理機構的資金來源可能來自網絡賭博平臺、詐騙集團等非法資金,而作為收款方的國內當事人往往無法或“不方便”落實資金來源。如果問題款項不幸收到,公安機關凍結賬戶是非常容易的。因此,建議在交易過程中盡可能規範收付款賬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擅自解凍人民法院凍結的資金,被凍結的資金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被轉移的資金。逾期不收回的,裁定該金融機構以其自有財產在被劃轉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擅自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支付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償的,裁定其在已支付的金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