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解釋》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是犯罪。以食用為目的購買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事實罪。相當數量的野生動物已被明確列為“三獸”(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相關規定,“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沒有禁止食用,但銷售者要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如狩獵證、養殖證、進口證)和檢疫證明。
法律依據:《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專用標簽管理辦法》。
第五條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被批準列入標簽目錄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同時發放專用標簽。
第六條對列入《標簽目錄》和《國家重點保護人工飼養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飼養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憑取得的人工飼養許可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專用標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核定的年生產量,發放相應數量的專用標誌。
第七條專用標誌應當裝載經相關行政許可決定批準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並符合專用標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專用標識記錄的信息應當與其所附著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相壹致。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已經取得的專用標誌無效: (壹)裝載專用標誌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死亡的;
(二)裝載特殊標誌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主要特征改變了基本形狀的;
(三)裝載特殊標誌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被分割的。
前款所列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需要出售、收購或者利用的,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第十條禁止偽造、塗改、買賣、轉讓、出租或者使用不符合取得條件的專用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