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約的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約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要約。求職者壹旦接受並確認,雙方的雇傭合同關系就形成了。因此,要約壹經發出並被接受,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公司的違約行為
如果在求職者已經接受了offer,準備入職的時候,公司突然改變決定不讓他入職,通常會被認為是公司違約。這種情況下,求職者有權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補償的內容和標準
對於公司違約造成的損失,求職者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如入職的交通、住宿等費用,以及錯過其他就業機會造成的機會成本。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求職者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如何維權
當求職者遇到公司違約時,首先要與公司溝通協商,盡量通過友好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協商不成,求職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當公司在向求職者發出錄用通知後,突然改變決定不讓他加入公司時,求職者有權向公司要求補償。賠償的內容和標準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經濟補償。在維權過程中,求職者應先與公司溝通協商,如果沒有結果,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條也明確規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公司在發出要約後拒絕讓求職者入職,顯然違反了這壹原則,求職者有權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