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準入法律制度是指有關國家或政府允許自然人和法人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條件和程序規則的總稱,包括壹般市場準入和特殊市場準入。壹般市場準入是指自然人、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市場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壹般法定條件和基本程序規則,主要體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設立登記。特殊市場準入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進入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特殊市場時必須滿足的條件和必須遵循的程序規則。與壹般的市場準入相比,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企業設立的行政審批許可上,即自然人或法人為了從事某種活動,必須向監管機構申請執照或許可證。因為許可證可能是在受管制的活動發生之前發放的,所以稱之為事先批準。事前審批的目的是避免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評估從事這項活動的人的行為的潛在質量,以確定它是否符合要求的標準;通常,許可的申請條件至少包括最低和統壹的標準;而且懲罰措施也很嚴厲。因此,有學者認為:“在經濟法的企業法律制度中,特殊市場準入制度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對企業設立的行政審批許可上。根據特殊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要通過設立企業進入特殊市場,必須先取得行政審批,才能進行設立登記。”同時,鑒於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制度框架,能源領域的市場準入還包括所有制限制意義上的限制性措施。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前,所有制形式是企業進入某壹領域的主要障礙,對企業的設立壹般采取行政許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後,基於對市場經濟內生的經營自由原則的尊重,中國企業的設立模式也從行政許可型向標準型轉變。基於上述觀念的轉變,在我國現行的企業立法和企業登記實踐中,行政審批許可制度的適用範圍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對所有權的限制正在逐漸弱化。“上述對我國企業立法市場準入制度的修改,壹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市場準入的自由,消除了市場配置資源的不必要的障礙,進而適應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另壹方面,也為國家嚴格監管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特殊市場提供了依據。”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自然人、法人進入對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特殊市場時,國家進行行政審批是壹項重要的幹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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