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和稀泥的判決確實需要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這使得法院做出的判決兼具價值導向和行為導向的功能。好的判斷能讓大眾明辨是非。相反,壹個不好的判斷,會導致可能產生怕腐敗、怕救援、怕行動、怕管理的社會現象,直接導致整個社會的道德倒退。
接下來,我們就來說說這個案例:
河南壹老大爺坐電梯,煙癮上來了,就在電梯裏抽煙。這時半路進來壹個男的楊先生,身上有煙味,就勸阻大爺說,爺爺,這電梯裏不能抽煙。這個小區的孕婦小孩吸二手煙不好,我老婆也快生了。
但是,大叔可以不管那麽多,說,妳說不行就不行。別管閑事,繼續在那裏抽煙。於是,雙方繼續理論,直到物業管理處。後來楊先生也懶得再爭論什麽了。結果楊先生剛走了十幾分鐘,大叔就猝死了。當家庭成員知道後,他們退出了。他們不就是在電梯裏抽根煙嗎?妳無緣無故鬧事,害得我父親心臟病發作,死了。如果不能,可以賠償我40萬,於是妳向法院提起訴訟。
壹審法院認定,楊先生的行為與段大爺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老人確實是在和楊先生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的。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楊先生賠償段大爺家屬15000元。
家屬看到沒人就只出1.5萬。不行,他們必須付我40萬,還要多付。於是死者家屬再次提起上訴。結果二審法院認為這1.5萬不應該賠償,而是直接駁回了師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由師傅承擔全部訴訟費用1.46萬。不得不說,二審法院的判決得到了公眾的壹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