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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業費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正當理由”,應當限於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業主不交費基於正當合理的理由,可以構成業主拒交的“正當理由”。

在下列情況下,您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未交付,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

2.如果物業公司不履行物業合同的服務責任,所有業主都可以拒付,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規定的標準。

4.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

5.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從合同法學的角度來看,合同壹方當事人抗辯權的法理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中賦予壹方當事人抗辯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對抗辯權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利益失衡,應當進行調整以恢復利益平衡,從而維護壹定的社會經濟秩序。

2.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尊重彼此的利益,建立密切的合作關系。

3.誠實信用原則允許當事人行使抗辯權,但這種權利不得濫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業主拒交物業費是否基於正當理由,主要是考察業主拒交是否基於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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