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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精神,引導各類所有制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進壹步推進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進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銀監會深入總結近年來金融租賃公司實踐經驗, 修訂完善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於2014年3月。

《辦法》修訂過程中,充分征求和吸收了金融租賃公司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征求意見結果,對融資租賃交易適用的租賃物範圍、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等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

修訂後的《辦法》共分六章,61條,重點對準入條件、業務範圍、業務規則和監督管理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壹是將主出資人制度調整為保薦人制度,不再區分主出資人和壹般出資人。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50%以上的要求。同時,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風險管理和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發起人中至少應當包括壹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者境外金融租賃公司,其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二是擴大業務範圍,放寬股東存款業務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範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為控股子公司和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三是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基礎業務基礎上,在境內開展發行金融債券、資產證券化、設立保稅區項目公司等升級業務;第四,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要求發起人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遇到支付困難時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經營虧損侵蝕資本時及時補充資本,更好地保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經營;五是充實完善業務規則和審慎監管要求,強調融資租賃所有權和價值評估管理,加強租賃物和無擔保余值管理,完善資本管理、關聯交易和集中度等方面的審慎監管要求;六是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垂直深耕特定行業,提升專業化水平和核心競爭力。

修訂後的《辦法》更加豐富全面。基於當前我國融資租賃業改革發展的需要,放寬準入門檻有利於引導各類所有制資本進入融資租賃業,深化金融業改革開放。適當擴大業務範圍,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實施分類管理,完善監管規則,有利於促進融資租賃公司科學健康發展,發揮融資租賃獨特優勢,進壹步做實、做專、做強,提高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資本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賃公司準入和監管工作,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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