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修訂過程中,充分征求和吸收了金融租賃公司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征求意見結果,對融資租賃交易適用的租賃物範圍、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等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
修訂後的《辦法》共分六章,61條,重點對準入條件、業務範圍、業務規則和監督管理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壹是將主出資人制度調整為保薦人制度,不再區分主出資人和壹般出資人。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50%以上的要求。同時,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風險管理和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發起人中至少應當包括壹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者境外金融租賃公司,其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二是擴大業務範圍,放寬股東存款業務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範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為控股子公司和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三是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基礎業務基礎上,在境內開展發行金融債券、資產證券化、設立保稅區項目公司等升級業務;第四,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要求發起人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遇到支付困難時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經營虧損侵蝕資本時及時補充資本,更好地保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經營;五是充實完善業務規則和審慎監管要求,強調融資租賃所有權和價值評估管理,加強租賃物和無擔保余值管理,完善資本管理、關聯交易和集中度等方面的審慎監管要求;六是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垂直深耕特定行業,提升專業化水平和核心競爭力。
修訂後的《辦法》更加豐富全面。基於當前我國融資租賃業改革發展的需要,放寬準入門檻有利於引導各類所有制資本進入融資租賃業,深化金融業改革開放。適當擴大業務範圍,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實施分類管理,完善監管規則,有利於促進融資租賃公司科學健康發展,發揮融資租賃獨特優勢,進壹步做實、做專、做強,提高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資本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賃公司準入和監管工作,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