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它對下屬單位沒有行政意義上的約束力,不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單位的指令性文件。下屬單位應根據函件中通報的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和本單位的職權,作出相應的處置決定並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聯席會議對本函件中的建議和意見不承擔責任。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者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來訪、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形式與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聯系的制度。,從而反映情況,表達意見,請求解決問題,由負責信訪工作的相關機構或者人員按照壹定方式處理。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引導教育相結合。特點:是法律之外的另壹種解決問題的方式,是壹種比較直接的利益表達形式。但由於信訪信息壹般是由信訪辦工作人員篩選後,再提交給相關領導和機關,所以也是這個意義上的間接利益表達。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第壹條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信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
《信訪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辦理來信來訪,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以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