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需要轉讓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1,產權,是業主獨占自己所有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排除他人的幹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所有的房屋;
2.申請轉讓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已經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需要轉讓給同壹集體以外的受讓人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征收手續後,方可完成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農民集體土地需要辦理如下相應審批手續: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應先向國土、規劃、建設部門咨詢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規劃;
2.在確認農用地可用於建設後,根據建設部門要求,開展並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符合要求的由建設部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選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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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