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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中存在哪些問題?

法律主觀性:

1,群眾工作不好做。目前個別項目征地拆遷推進困難,嚴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最突出的項目有:時代廣場,集公寓、酒店、寫字樓、商業、地下停車場於壹體的大型現代化、智能化城市綜合體,其中兩座高達1.62m的塔樓將成為呼和浩特的標誌性建築。目前,由於迎賓賓館和5戶居民的征地拆遷工作尚未完成,影響了項目的整體實施。其中,迎賓酒店提出654.38+0.5億元貨幣補償,並提供三畝土地,但因價格過高壹直無法達成征收協議。準備裁定書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工程已持續12年,企業財務成本不斷增加,也嚴重影響了城市形象。依法強拆迎賓賓館刻不容緩,以此影響和推動其余五戶的拆遷。2.強制程序不完善。強制是完成征地拆遷工作的最後保障,但由於程序不完善等原因,實際工作中很少使用強制。壹方面,強制程序繁瑣。為了保護人民的財產利益,國家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程序。如果采取強制措施,至少需要壹個月甚至半年,影響項目建設進度。這種方法往往不被政府和開發商采用。另壹方面,程序執行不到位。比如大型項目征地拆遷需要聽證,但壹些項目相關部門怕麻煩或無法完善許可條件,削弱了這壹功能,造成法律程序不完善,影響強制手段的使用,甚至造成項目“斷頭”,影響地方政府的執政形象。3.工作機制不完善。壹是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成為工作主體。征地拆遷市場化運作機制尚未成熟,拆遷公司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相應職能轉移給政府,造成工作錯位。二是工作力量不足。有些項目,比如征地拆遷星級酒店,任務很重,但沒有成立項目辦公室。集中強拆後,部分後續工作量大,街道相關工作人員推進困難。第三,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有限。征地拆遷資金相對有限,相關工作人員經濟效益相對較低;很多長期在征地拆遷壹線的同誌,經常被個別群眾投訴或辱罵、騷擾,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壹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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