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
第十六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反饋有關情況;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參加立法調研。?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中央政府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