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所謂相鄰土地使用關系,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了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必須使用其相鄰不動產所有人的不動產,相鄰不動產所有人不得基於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加以禁止,但使用人必須選擇對對方造成損失最小的方式,並給予對方補償。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袋裝路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沒有其他方法進入自己的土地,因此他們可以通過鄰近的土地。
(2)管道鋪設關系。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鋪設電纜、光纜、煤氣管道等。上下穿越他人土地,並可利用相鄰土地進行鋪設。
(3)建築物等使用權。因為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使用相鄰土地的邊界或部分土地來建造或修繕建築物,所以相鄰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相鄰土地的所有人承諾使用他的土地,這意味著土地的所有人有義務容忍相鄰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他的土地。換句話說,相鄰土地的所有者有權請求使用所有者的土地。
2.用水和排水的關系
我國《物權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天然活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因此:
(1)用水量關系。上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自行改變水流方向,也不得擅自攔截自然水流或以其他方式幹涸,以保證下遊土地所有者能夠按照習慣用水方式獲得水流的相應利用。
(2)引流關系。①自然排水。自然流動的水絕不能被低地的所有人阻礙。因為低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義務承擔自然流動的水,而高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則有自然排水的權利。②人工引流。原則上,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使用相鄰土地進行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設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接註入相鄰房地產。
3.阻礙阻礙與豁免的關系
所謂妨害與免責關系,是指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自己的不動產權利時,不得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妨害。註意,根據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為了在壹定範圍內行使自己的不動產權利,有容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的妨礙的義務,但超過這壹必要限度的妨礙則構成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或使用人權利的侵害。
4.跨境關系
(1)建築物超出界限。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建築物,越界占用相鄰土地的,相鄰土地所有人可以不要求拆除,即可以不行使主張排除妨害的權利,但可以要求其補償或者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被占用的土地。
(2)樹木等。穿越結界。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自己的土地上種植樹木等樹根或者樹枝,越界進入相鄰土地的,相鄰土地的權利人有權請求割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