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寬大原則
這是法律溯及力原則之壹,其出發點是對人權的進壹步保護,有利於被告人。是指新舊法更替後,在審理新法生效前發生的某壹行為時,需要對比新舊法對該行為的處罰規定,選擇較輕的壹種。
例:1911武昌XXX標誌著辛亥革命的開始。康熙十二年,吳三桂在雲南XXX,成為周王。在舊時代,兩者都是起義,但按照今天的理解,1911年可以稱為起義,是較輕的刑期。
第二,新的和更輕的原則
是指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已經生效的犯罪行為。原則上判決時適用新法,處罰較輕時適用舊法。根據新與輕並重的原則,新法具有普遍的溯及力,舊法較輕時除外。
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寬嚴相濟原則是刑法的壹項適用原則,是指刑法除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減輕處罰或有利於行為人外,不具有溯及力。“從舊到輕”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法律更新或變更時,並非所有的處罰都是從舊到輕。
比如壹個行為以前是犯罪,現在不是犯罪(比如牟取暴利,流氓行為等。).如果妳的行為發生在“還是犯罪”的時代,但是判決的時候已經改變了法律,那麽“從舊到輕”就會體現較輕,按照較輕的判決,基本無罪。
原因在於,既然觀念更新了,這種行為根本就不是犯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也沒有意義。
如果不考慮這壹項,那麽按照76年之前的案例,大部分人可以坐幾年牢。即使按照1976年的刑法,把預約的人全部抓起來也沒有錯。
擴展數據
原理簡介
刑法中的“寬嚴相濟”原則,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刑法的這壹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舊刑法1979與現行刑法1997的矛盾,主要是針對新刑法的溯及力。即新刑法是否將公布前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如何適用。
“從舊到輕”的原則用具體的例子來說明:
首先,當壹個人的犯罪發生在新刑法頒布之前,就要考慮舊刑法的適用,即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如果新刑法的適用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就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適用舊法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舊法規定的刑罰較輕,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也就是所謂的“從舊到輕”原則。
“寬嚴相濟”是中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壹項基本原則。除刑法適用外,“寬嚴相濟”原則還適用於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
我國目前主要采取寬嚴相濟原則,特殊情況下采取溯及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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