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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的法人制度有哪些內容?

法律解析:《民法通則》中法人制度的內容包括: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應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的組織。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第六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壹)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因合並或者分立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執行機關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及其他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壹條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法人在清算期間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於辦理註銷登記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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