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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適用於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該公約是在14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向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成員國,包括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出邀請的基礎上制定的,目的是制定壹個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相壹致的國際私法公約,並對《國際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進行修訂。該公約在世界上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參與起草該公約的代表來自54個國家。該公約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基本原則,以特征履行法為實施該原則的主要方法。其中規定,國際銷售合同通常適用賣方營業地法,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與買方營業地關系明顯更密切時適用買方營業地法:

壹、談判在該國進行,而參與談判的各方在該國締結了合同;

b、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必須在本國履行交貨義務;

C.合同主要是根據買方確定的條件和買方向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書(標書)訂立的。"

該公約還規定,作為例外,如果根據整個情況,該合同顯然與某個其他國家有更密切的聯系,則該合同應受該其他國家的法律管轄。這些規定很好地考慮了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壹締約國的法律。

(2)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雙方當事人披露的信息不能從合同中看出,或在合同訂立前或訂立時的任何時候看不出,則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不應予以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不應考慮當事人的國籍以及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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