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2.受理再審申請。為了增強再審申請的對抗性,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3、再審申請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4.法院做出決定。
再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需要再審申請;
2、按原審被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加4份,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3、應提交裁判文書送達回執或其他證明該裁判文書實際生效的證明;
4.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5.提交裁判文書原件或經核實的復印件4份。生效判決為二審或者再審判決的,應當同時提交壹審、二審判決的原裁判文書或者經核實的副本和4份經核實的壹審、二審判決副本;
6.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
7.支持申請再審理由和請求再審程序的證據;
8.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當提交材料清單壹式兩份,可以附再審申請書電子文本,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05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