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而不享受權利。
2.司法機關在對公民適用法律時,對所有公民壹視同仁。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與義務相壹致:
1.某個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是別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2.某壹項內容只是義務,而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獲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公民可以從自身履行義務中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富足和精神生活滿足。公民履行義務的意識越高,國家就越富裕,他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得到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好處,也可以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在根本上是壹致的。
3.某壹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也是義務(權利)。它表現為公民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雙重性。例如,公民的工作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和義務總是同時出現的,它們表現為以下關系。
(3)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兩者的關系也表現為:
1,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意味著每壹項法律權利都有相應的法律義務,這些法律義務是相互聯系、對立統壹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勞動和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2.社交生活中的互惠。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總量大致相當。如果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是名義上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兩者的總額也是對等的,如債權債務對等。
3.功能互補。享有法定權利有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權利沒有被主張,義務人就不會履行義務。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必須禁止。如果法律主體能夠以這種方式對待義務,必將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和良好秩序的建立。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既有權利又有義務,這樣人們的社會行為就可以受到法律的調整。但是,由於國家和社會的性質不同,人們的價值選擇也不同。因此,有些法律制度是以義務為基礎的。比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律以來,歷史上的壹系列法律制度“幾乎把所有權利都交給了壹個階級,另壹方面,幾乎把所有義務都推給了另壹個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