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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不包括法律的廢除。

制定法律是指法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創制、承認、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它是執掌國家政權的階級將其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活動。廣義的立法是指法定國家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立法僅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這裏的立法壹般是指廣義的立法。首先,它是國家機關的活動,與國家權力緊密相連。其次,是國家機關的法定職權,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專門國家機關的職權。第三,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第四,這是壹項專業技術活動。第五,立法是產生或改變法律的活動,這是立法的內容和結果。也就是說,立法是導致國家意誌形成或改變的活動,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不產生國家意誌,不改變法律的內容,就不能稱之為立法活動。

立法的特點:

1.立法是國家機關的專屬活動。只能由有權制定法律或被授權的國家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團體或個人都不能行使這壹職權。

2.立法既包括立法機關和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也包括授權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

3.立法不僅包括法律創造活動,還包括法律修改、補充、廢止和承認活動。立法是壹項系統而全面的活動,它不僅包括創造新的法律規範,還包括補充、修改甚至廢除現有法律規定的活動,以及對那些屬於其他類型的社會規範的法律承認。

4、法律的制定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立法不是個人意誌的體現,而是人們意誌的表達、反映和集中的過程。因此,為了使民意正常表達,大多數國家都設計了立法活動的職權範圍和程序,立法者必須按程序辦事。

法律制定,也稱為法律創造,法律創造,最通常被稱為“立法”。是指具有法律創造性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並對法律予以承認的專門活動。它通常也被稱為修改、修正和廢除法律的活動。這種活動就是把某個階級(階級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誌,成為規範性的法律文件。

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在這裏,創造意味著制定壹個新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訂和修正,分別指對現有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大範圍和小範圍的修改;廢止意味著終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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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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