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建立邪教組織,或者在邪教組織被取締後恢復或者建立其他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哄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欺騙會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利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50人以上的邪教組織;
(九)集資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金錢為載體宣傳邪教,數量在500個(件)以上的;
(十壹)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量化標準之壹的;
(十二)利用通信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十三)其他嚴重情節。
二、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量化標準之壹的:
1.1,000多份傳單、圖畫、圖片、標語和報紙;
2.250多本書籍和出版物;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250多種;
4.250多個標誌和標記;
5.光盤、u盤、存儲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100多種;
6條幅,條幅五十(個)以上。
三、利用傳播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200幅以上,電子圖書、出版物、音像制品50件以上,或者電子文檔500萬字以上、電子音像制品250分鐘以上;
2.編輯發送信息、撥打電話1000次以上;
3.利用累計在線人數1000人以上的聊天室,或者群成員、關註者等累計賬號數1000人以上的通信群、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
4.該邪教信息實際上已被點擊和查看了5000多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0條
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