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水利工程;
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範圍包括: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體育、旅遊等項目;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房;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使用各級預算資金的項目;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類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出資人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資助項目的範圍包括:
使用國家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家國外貸款或者擔保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國家特許融資項目。
第六條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包括: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已經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2000年5月1日,規定了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第壹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