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在中國,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在不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這項法律是由總統簽署的總統令頒布的。法律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二,法律法規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公布。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也可以稱為“規定”、“辦法”。行政法規本身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國務院解釋。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三。規程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由部門首長或者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頒布。規章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辦法”,而不是“規定”。規則解釋權屬於規則制定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