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救護車,按規定晚上10點以後不按喇叭,所以救護車就算不按喇叭也要避讓。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規定了他們要讓行,沒有規定怎麽讓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救護車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但沒有具體的避讓方法。德國作為世界上第壹個立法為緊急車輛讓路的國家,在《公路法》第十壹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具體的讓路方法。即任何車輛聽到救護車、消防車、警車等救護車的喇叭聲,都必須讓行。左車道的車要靠左,右車道的車要靠右,讓出應急車道。當救護車輛經過時,車輛會回到原來的位置,繼續行駛。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被其他車輛阻攔的問題,早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但很多情況下,受阻是有客觀因素的,比如前方堵車,即使其他車輛想給救護車讓路,也無處可讓。這意味著,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要從法律層面保護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同時需要在道路管理和設計上做出改進。為此,很多人呼籲國家盡快為院前急救立法,壹些地方政府也出臺了地方性法規來解決救護車被堵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時,機動車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機動車在其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超車或者插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停車等候。機動車在減少車道的路口和路段,遇有機動車前方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每車道壹輛機動車應當交替進入減少車道的路口和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