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催收通知,先說通知的送達。所謂公告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刊登報紙、張貼公告等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由於公告是通過在對方當事人住所進行公告的方式送達,與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有很大區別。出於保護相對方利益的考慮,公告壹般只適用於送達司法文書的法院,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通知(如這裏的催收通知)是否適用,依據的是法律的特別規定。比如臺灣省《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因自己的過錯不知道相對人的姓名、住所的,可以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示送達,以公告送達為意思表示。中國大陸的法律沒有規定,只有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對金融資產公司在購買和處置不良貸款的過程中以公告和通知的方式主張權利作出了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條(即第十二條)規定,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的債權轉讓公告或者通知含有催收內容的,該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十二條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者通知引起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追溯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到原債權銀行的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其承擔的債權,可以通過在上述報紙上發布催收公告,取得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可見,只有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公司轉讓債權時發出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資產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時發出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資產公司向債務人發出的催收公告或通知,才能中斷訴訟時效。此外,通過公告主張權利不能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法律客觀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非法收取高利借款,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