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發出後可以立即執行,但行政裁決有規定時間的,可以按照規定時間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行政判決、行政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天。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強制處罰有哪些?
行政執法的類型:
(壹)代為履行也稱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或者行政行為規定的替代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收取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機構績效必須同時滿足四個要求: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並且這種不履行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
2.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義務。
3.代理人要履行的義務必須是能夠達到與相對人個人履行相同目的的義務。
4.義務人應當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刑罰執行刑罰是間接強制執行的壹種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絕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行刑可分為兩類:壹是行政處罰的執行;二是執行刑罰。
(3)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在無法通過代理執行、執行罰金等間接手段或者無法采取間接手段的情況下,執行主體可以依法直接強制執行義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以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壹種執行方式。直接脅迫是壹種強有力的脅迫方式,其適用除了不違反現行立法規定外,還必須堅持壹定的合理性。
我們可以理解為,根據規定,行政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行政強制執行裁定的適用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希望大家能理解。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內容。有問題可以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