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後發布判決沒有時間限制。沒有規定要在開庭後幾天內下達判決書,只是規定了案件審理的期限。結案期限為立案後第二日起至判決公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但公告、鑒定、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管轄爭議的期限不計算在內。
壹方當事人對調解或者調解決定有異議的,法院應當終止調解程序,及時對案件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並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