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對於法律工作者來說,忠於方法起到了自我監督的作用。在司法裁判中,法律方法作為法官使用的壹種實踐技能,具有中介功能,可以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彌合規範與事實之間的差距。
1,內容
由於其三要素的形式,規則比原則更具體,側重於案件的* * *性質,法官在適用時自由裁量權較小;該原則既註重案件的獨特性,又強調案件的個體性,因此法官在適用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2.適用範圍
規則只適用於滿足假設條件的那種行為;該原則可能適用於壹個法律部門,甚至整個法律體系。
3.在應用方式上
規則要麽適用,要麽不適用,沒有第三種選擇,所以規則的適用只能帶來壹個法律結果;根據強度原則的應用可能會帶來幾種不同的法律結果。
擴展信息要談法律適用的統壹,標準是首要問題。相對於公眾經常訴諸的“同案同判”的要求,我們認為以“同案同判”和“異案協同判”作為統壹適用法律的基本標準似乎更為完整和準確。
從案件認定的角度來說,就像世界上很難找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壹樣,司法實踐中也很難框定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相對來說,判斷是否屬於同壹類案件,認知識別程度較高。或者事實上表明了證據的種類、結構、特征的相同或不同,或者表明了構成要件、要素在法律適用上的等同或不同。毫無疑問,案例認定程度越高,實踐的可操作性就越強。
從司法的規律性來看,事物的規律性往往隱藏在很多事物的背後,不是壹朝壹夕就能實現的。只有收集和整理大量不同類型的案件,並對其進行詳細分析,探究其中隱藏的原因,才有希望發現和掌握其發生、發展和審理的規律性,進而分類施策,形成有針對性的判決思路和糾紛解決方法。
從司法目的分析,只有著眼於案件類型,才能找到司法公正的主要支撐。因為,裁判是否公正,從來沒有壹個絕對的標準;只有“同類案件壹視同仁,不同類案件區別對待”才是相對知識的衡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