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國的刑法
第13條犯罪的概念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凡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61條量刑的壹般原則
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
擴展數據:
2065438+2008年8月,王因犯聚眾鬥毆罪,被嵊州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當年5438年6月+10月,在緩刑考驗期內,王多次以口頭威脅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錢財,先後7次收受人民幣300余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嵊州市檢察院承辦人查閱全部案件材料後發現,王雖向被害人索要錢財,但均為通過QQ、微信等方式,並未對被害人構成直接、緊迫的威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本案不嚴重,只是輕微聚眾鬥毆。結合王某系未成年人,案發後如實供述罪行,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母親的諒解。可以認為情節明顯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參考:人民網-試用期內尋釁滋事為什麽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