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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避效力的分歧

關於法律規避的效力,各國在立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差異,大致可以歸納為三種情況:

(1)肯定規避外國法律的效力;

(2)只否認規避國內法的效力;

(3)所有法律規避都是無效的。

我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規避,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194條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產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但沒有規定規避外國強制性法律的行為是否有效。

壹般來說,在實踐中,大多數國家都認為法律規避是違法的,不承認其效力。如法國、意大利、瑞士和荷蘭,或在立法中,或在司法實踐中,采取禁止或限制法律規避的立場。

關於法律規避是僅限於國內法還是包括規避外國法律,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壹種認為法律規避僅指規避所在國(即法院地國)的法律。如1972塞內加爾家庭法第851條規定:當壹方當事人故意利用沖突規範使塞內加爾家庭法不適用時,塞內加爾家庭法應取代適用的外國法。法國法院早期判例也認定規避法國法律構成法律規避,而規避外國法律不屬於這類問題。比如法國最高法院1922號案件,案件當事人費賴和妻子都是意大利人。為了避開意大利法律只允許分居、不允許離婚的限制性規定,他們同意將妻子歸化為法國人,並向法國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當時法國已經廢除了法律中限制離婚的條款。法國最高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沒有否認女方規避意大利法律,還根據法律的沖突規範適用了當事人的國內法,做出了準予離婚的判決。但很多法國學者對此表示反對,認為規避外國法律就是法律規避。因為逃避畢竟是逃避,是不道德的行為;而且在規避外國法律的同時,也規避了國內沖突規範,因為根據國內沖突規範,外國法律可能就是應該適用的法律。本案中,法國法院並沒有因為弗雷妻子規避了意大利法律而認為她的行為無效。

另壹種觀點認為,法律規避既包括規避國內法,也包括規避外國法律。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條規定,以規避阿根廷法律為目的在國外訂立的合同無效,盡管根據合同訂立地的法律該合同有效。這指的是規避國內法的無效性。同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8條規定,阿根廷境內旨在規避外國法律的合同無效。這意味著規避外國法律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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