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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試每日壹題(2007-04-03)

婚後,甲乙雙方於2000年8月1日以個人名義向丙方借款65438+萬元購房,約定五年後歸還,但未約定是否計算利息。侯家外出打工,和別人壹起生活。2004年4月9日,法院判決A與B離婚,家庭財產全部歸B..以下哪個陳述是錯誤的?

?a .借款期限屆滿後,丙方有權要求乙方償還65438+萬元及利息。

?b .借款期限屆滿後,丙方只能要求甲方還款65438+萬元。

?C .借款期限屆滿後,丙方只能要求甲方和乙方分別還款5萬元。

?d、借款期限屆滿後,丙方有權要求甲乙雙方共同清償65438+萬元及利息。

?參考答案ABCD

?考點提醒夫妻二人同債。

?試題分析本題主要涉及夫妻婚後和離婚後以壹方名義所做的借款如何處理的問題。具體來說,本題中,甲和乙結婚後,於2000年8月1日,向丙借款65438+萬元買房。這65438+萬元到底應該按照甲方個人債務還是甲乙雙方共同債務來處理,這才是本題的關鍵。根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丈夫或者妻子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上述規定,甲乙雙方婚後向丙方借款,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離婚後夫妻之間654.38+萬元的債務該如何處理?根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雖然法院判決A與B離婚,家庭財產全部歸B,但對於這654.38+萬元的債務,C有權要求夫妻雙方或夫妻任何壹方償還。壹方對654.38+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向另壹方主張賠償。

?第三,這654.38+萬元貸款需要還利息嗎?根據《合同法》第211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據此,由於在該問題中,甲方沒有約定向丙方借款時是否計算利息,因此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選項A是錯誤的。借款期限屆滿後,丙方僅有權要求乙方償還65438+萬元,無權要求償還利息。選項B是錯誤的。借款期限屆滿後,丙方不僅可以要求甲方還款65438+萬元,還可以要求乙方還款65438+萬元。選項C錯誤。借款期限屆滿後,丙方不僅可以要求甲、乙雙方分別還款5萬元,還可以要求任何壹方還款65438+萬元。選項D錯誤。借款期限屆滿後,丙方有權要求甲乙雙方共同清償65438+萬元,但不能要求償還利息。題目中要求選錯,所以ABCD符合題目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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