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據價格法規定,經營者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對於該行為,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在這種情況下,物價局有權要求A店恢復正常價格,沒收A店降價所得,並對其進行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
(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和處罰機關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還應當
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省級和副省級地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銷售生鮮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屆滿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
(3)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