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保留可以重新武裝的產業,但允許保留經濟上必需的、可以支付商品補償的產業,允許其獲得原材料和資源,參與國際貿易;在實現上述目標並建立和平和負責任的政府後,盟軍占領軍立即撤出。7月1945日,美、英、蘇三國元首和外長在柏林西南的波茨坦舉行會議。
會議期間,三國首腦討論了結束對日戰爭的條件和日本戰後處置政策,並通過了由美、英、中三國代表簽署的決議,即《波茨坦公告》。蘇聯在8月8日對日宣戰後加入公告。公告宣布,盟軍將繼續對日作戰,直至日本完全停止抵抗,日本政府必須立即投降。公告還規定了同盟國接受日本投降的條件,即鏟除日本軍國主義;占領日本領土;落實《開羅宣言》條件,解除日軍武裝,懲處戰犯;禁止軍火工業等。
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無條件投降書。
1945年9月2日上午9點,日本投降儀式在東京灣密蘇裏號(USS Missouri)上舉行。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在投降書上簽字,陸軍參謀長梅津美治郎代表帝國大本營在投降書上簽字。隨後,接受投降的同盟國代表,盟軍最高司令麥克阿瑟將軍、美國海軍上將尼米茲、中國海軍上將徐永昌、英國海軍上將弗萊舍、蘇聯海軍上將中將·傑裏維科以及澳、加、法、荷、新四國代表依次簽字。至此,三個法西斯軸心國中的最後壹個日本正式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以法西斯軸心國的戰敗和反法西斯同盟國的勝利而告終。
外交部長重光葵代表天皇和日本政府簽字。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為實現第壹條所述宗旨,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守以下原則:
1.本組織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
2.所有會員國應真誠地履行其在本憲章下的義務,以確保所有會員國因加入本組織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
3.會員國應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
4.在國際關系中,會員國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5.會員國應盡力協助聯合國根據《憲章》規定采取的行動。在聯合國采取預防或強制執行行動時,會員國不得協助任何國家。
6.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範圍內,本組織應確保非聯合國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7.本《憲章》不得授權聯合國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也不要求會員國根據本《憲章》將該事件提交決議;然而,這壹原則並不妨礙第七章中執行措施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