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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法律文書的基本特征如下:

1,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行為準則。法律正是通過調整人們的行為來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它給人們提供的行為模式有壹個普遍的特點,就是在同等條件下,壹個法律規範可以反復適用於任何人。法律的規範性及其壹般特征,使得人們在實施某種行為之前,就有可能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的要求,以及這種行為會給行為人帶來什麽後果。這就是法律的可預見性;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國家制定和承認是法律規範確立的兩種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主要特征之壹。法律的制定就是通常所說的立法。國家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國家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創設不同形式、不同效力的法律規範。法律承認是指國家確認社會中壹些已有的規範,並賦予其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法律的實施就是運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使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要保證法律的真正實施,必須有壹套統壹的、強有力的暴力手段,既能迫使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又能有效地懲罰違反法律的人。這種暴力手段就是國家機器本身。任何社會規範都要有壹定的強制力來保證執行,否則就不存在。但是,只有法律的實施有賴於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4.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規範。國家把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現實社會關系規範起來,概括為人們必須遵守的普遍規範,即行為模式。這是法律。壹般來說,人能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通常表現為法律權利;任何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麽或不得做什麽的事情,通常都表現為法律義務。法定權利義務由國家確認,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5.法律是對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國家是整個社會的官方代表,因此法律作為國家意誌的體現,其效力也必須遍及整個社會,並對其境內的任何人具有約束力。相反,在壹個國家內部,所有其他社會規範都不像法律那樣具有普遍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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