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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律的適用規則是

法律分析:法律的適用規則如下:根據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四條規則:(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八十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法律優於舊法律。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4)壹般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自治區單行條例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八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由國務院參照本法第三章的規定制定。

第八十四條部門規章由部務會議或者部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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