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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走法律起訴的程序?

起訴的程序是:

首先,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和證據副本。

第二,審前準備。法院受理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了法院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時,要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工作,如告知當事人必須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告知當事人合議庭成員,主持開庭前的證據交換等。

第三,審判。聽證會上,書記員首先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找出當事人的樣子,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庭審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

第四,訴求。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再審和上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第六,申請執行。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按照判決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逮捕傳票、罰款和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應發出傳票。罰款和拘留應由書面決定。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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