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協商不成時,要考慮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包括仲裁和訴訟。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向對方追討欠款時,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壹定程度上,打官司就是為了打證據。只有提交的證據充分,法院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否則將承擔無法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這就要求我們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註意保存相關材料,以防發生糾紛。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證據。必須有借條、對賬單、結算書等債務憑證,這也是最有力的證據。沒有這些直接的債權憑證,妳需要合同、送貨單、采購訂單、倉單等證據,而且這些單據要加蓋對方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沒有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對方可能會在法庭上否認這些文件。此外,交易雙方的支付憑證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證據,可以證實雙方交易關系的存在。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會談紀要和往來函件可能會對原合同進行壹定程度的補充或變更,這些證據應予以保留。只要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是非常充分的證據。如果收集證據確實有困難,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第二,財產情況。起訴前要詳細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包括房屋、土地、車輛、銀行存款等。對方有財產的,應當在起訴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在訴訟過程中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使案件審結後能夠順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