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十四條:“單個面部軟組織傷口長度為3。5厘米(兒童3厘米),或傷口累計長度5厘米(兒童4厘米)或頜面部貫通傷。”
(2)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後有明顯疤痕,單處長度3厘米或累計長度4厘米;單個面積為2平方厘米或累計面積為3平方厘米;影響面部的色素變化6平方厘米。”
(3)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致部分面部肌肉麻痹,影響顏面和功能。”
壹.事件分析
1,“對了,劃傷臉算輕傷嗎?”其實妳不能“順便問”這個問題,因為這是回答妳上述問題的關鍵:
(1)如果構成輕傷,且甲已提起刑事自訴,或檢察院已對乙提起公訴,則有“辯護律師”;
(2)如果不構成輕傷:根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沒有刑事訴訟,只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也沒有所謂的“辯護律師”,只有代理律師。
(3)臉上抓傷能否構成輕傷:要看具體傷情。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看傷口的長短。
輕傷與否:僅以法醫鑒定結論為準,此處建議僅供參考。
2.事件性質:互相打架。
3.如果構成輕傷,可以向公安報案,由公安調查。調查結束後,輕傷可以起訴,也可以起訴。起訴時,如果B能積極賠償,緩刑的可能性很大;自訴中,如果B積極賠償,A表示理解,則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只能進行民事賠償。
第二,妳的問題:
1,“現在我的問題是:甲同學要求乙同學賠償醫藥費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當然,如果打架有損失,誰造成損失誰賠償。a的眼鏡被B打碎了,B有責任賠償;
同樣,B有權就A在打架中造成的損失向A索賠。
2.“現在,假設妳是A同學的辯護律師,盡力幫助A同學滿足賠償要求,妳會拿出(哪部法律的哪條)什麽?”:
(1)只有構成輕傷,才能有辯護律師。假設構成輕傷。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輕微傷為故意傷害),刑事訴訟法第170-173條(刑事自訴),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
(3)但即使構成輕傷,A是原告(自訴中,A只能是被害人而不是原告),邀請的律師也不是“辯護律師”,只是代理律師;被告B聘請的律師是辯護律師。
(4)這50分太少了,需要具體的法律,呵呵。
3.“假設妳是同學B的辯護律師,妳怎麽能拒絕這個要求呢?”:
(1)作為被告,乙可以聘請辯護律師,但辯護律師只負責證明乙無罪、罪輕。
(2)B的律師可以從雙方打架的原因和A行為的過錯證明A對造成損失有過錯,從而減輕B的賠償責任。
4."最後,假設學生A和B的眼鏡損失相當於抵消.":
(1)其實如果A的傷不構成輕傷,只是壹個簡單的治安案件,雙方完全可以協商或者請老師調解賠償來解決問題。沒必要搞得這麽復雜:根據雙方的過錯,每壹方都可以賠償對方,而且是可以撐腰的。如果A和B的眼鏡價格相同,則不互相賠償眼鏡,B只賠償A醫藥費和交通費。
(2)協商不成,老師調解不成,建議報公安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