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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沒有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就失去了履行的價值和動力。

同樣,沒有法律義務,法律權利也是無用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也具有雙重關系,即壹個行為既可以是權利行為,也可以是義務行為。它們不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而是統壹的、互補的、相互促進的關系。每個公民都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要享受權利,他就要履行義務,履行了義務之後就要享受權利,為享受權利打下堅實的基礎。

在整個社會中,所有社會成員都是權利主體,平等享有各種權利。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首要因素,義務是次要因素。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利益的動態手段,權利主體依法選擇實現其利益,而義務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的,權利相對人應受到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以滿足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壹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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