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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第三人概念

法律解析: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以訴訟中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訴訟請求,或者在訴訟中經原告或者被告介紹後主張獨立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協助壹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與人。參與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參與他人訴訟的人。第三人的參與也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為條件。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也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當事人,屬於廣義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要麽作為本案原被告的第三人,要麽協助壹方與另壹方進行訴訟。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二,法院對這起訴訟的處理結果可能對第三方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五條發起人為設立法人而進行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未設立法人的,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擔。有兩個以上發起人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發起人承擔因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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