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是什麽?合同法對合同的解除有嚴格的限制,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解除的條件滿足時;(二)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協議;(3)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4)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5)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6)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比如,西X酒店與農戶簽訂合同,購買火雞作為聖誕禮物,但農戶未能按時將所需火雞送到西X酒店(因為火雞在節後未被食用),於是酒店提出解約。肉雞逾期交付的,只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賠損失。(七)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8)如果壹方要求終止合同,應通知另壹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9)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二,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在合同法中規定為“法定期限”或“約定期限”,也提到了“合理期限”,但沒有明確規定合理期限有多長。但在商品房買賣中,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經對方催告後,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仍不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在三個月的“猶豫期”內不行使猶豫期、禁止反悔、解除等權益,則合同解除權消滅。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通常我們談到合同約定的時間或者約定的事項已經完成之後,合同就終止了。另外,如果因為壹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解除的情況也不少。此時,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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