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費標準的規定》(法發[2065 438+03]31號),同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取消了以往的固定收費制度,改為比例收費,不同款次的起訴標的金額收取不同比例的受理費。同時,對起訴標的額不足10000元的案件,取消收取受理費。根據這壹規定,訴訟案件受理費比例分為以下幾類:起訴標的金額在1萬元至1萬元的,按1%收取;65438+萬元至1萬元時,收取0.8%;100000元至1000000元收取0.6%;1000000元至1000000元,收取0.4%;超過100萬元時,按0.1%收取。同時,在起訴標的金額不足1萬元的情況下,取消收取受理費。該規定的出臺,旨在更加合理地為人民群眾提供司法服務,促進社會公正的實現。規定取消固定收費,采用比例收費,可以更符合不同案件的實際情況,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時,免除起訴標的額在1萬元以下的案件,有利於減輕小額訴訟當事人的負擔。
如何計算起訴對象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標的額”是指請求人計算的貨物、貨幣、價款、權利或者依據法律、法規、合同計算的金額、價款、權利。如果有多個目標,每個目標的金額應壹起計算。
最高法2013規定的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是按照起訴金額按比例收取的制度,小額訴訟免收受理費。同時,起訴標的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需要根據規定進行確認。這壹規定的制定有利於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減輕小額案件當事人的負擔,促進社會正義的實現。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和辦理其他公證業務,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的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3)民事協議證明;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明文件、知識產權享有、轉讓、使用許可證明;
(六)公證保管遺囑,核對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七)財產清查、清算、評估和毀損評估的證明;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保管文書,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辦理與公證有關的登記、認證,起草、修改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