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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有繼承權,繼承法第10條有規定。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也有嬰兒夭折的,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壹個是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但是怎麽分就不好說了。

首先看這棟樓和2萬元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 * *財產,個人財產部分,然後所有繼承人過來直接分。對於夫妻* * *財產部分,李蘭應先拿走* * *財產的壹半,再與其他繼承人繼續分割丁的遺產。

丁的遺產=丁的全部個人財產+夫妻* * *同壹財產/2

看看有多少人分享它,

丁的父母不知道在不在,養父母還有跟他們有關系的繼父母。如果是,有多少?只有丁死的時候還活著。

不知道丁某之前有沒有孩子。婚生的,非婚生的,收養的,有撫養關系的都算,死在丁某面前的都算。

丁某所有繼承人=所有父母+所有子女+李蘭+胎兒。

那麽丁的遺產每人分得多少呢?

每份遺產=丁某全部遺產/所有繼承人=

(丁某個人全部財產+丁某與李蘭同壹財產的壹半* *)除以(丁某父母全部+子女全部+上李蘭+胎兒)。

他的弟弟是第二繼承人。有這麽多的第壹繼承人。和他弟弟沒關系。

《繼承法》第10條,三段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胎兒出生後是活的,後來死了。李蘭繼承了胎兒本人的遺傳。

而李蘭在這次事件中壹直* * *給物業的說法是:

丁遺產各人份額*2+夫妻* * *同壹財產/2

當然,以上是沒有丁的意誌的。

在沒有其他情況下,估計法院會這樣判。

不懂得謙讓,就會訓練有素,衣著光鮮。

PS:問題中,李蘭不服,所以上訴的判決是錯誤的。李蘭不服丁的弟弟,所以應該叫“起訴”。如果他不服法院壹審的判決,那就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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